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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呂秉炎邱正裕陸榆珺

原告
游明瑾
被告
鄧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鄧安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游明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陸榆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俞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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