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梁昭銘劉孟昕陳胤嘉

原告
王○凱 (住址詳卷)
原告
林○璇 (住址詳卷)
被告
萬象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因原告王○凱、林○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撤回對被告萬象之刑事告訴,本院就本案犯行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則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以判決駁回之;然查原告於撤回告訴前,當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稱於刑事調解金額與日後民事求償權無涉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足認原告已表明撤回告訴後,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之意,自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三、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陳胤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