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 原告
-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安平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謙
- 被告
- 張偉存
林于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95號、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偉存、林于翔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95號、第168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