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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96號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梁昭銘蔡培元陳胤嘉

原告
張○暄 (住址詳卷)
被告
陳孟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孟強因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1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張○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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