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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韓茂山鍾晴李珮綾

原告
蔣OO (住址詳卷)
被告
黃于庭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于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李珮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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