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瀚揚企業有限公司 設花蓮市○○路七十五巷二十八弄七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錴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