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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因偽造文書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淑媛張健河蘇嫊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
瀚揚企業有限公司 設花蓮市○○路七十五巷二十八弄七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錴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行使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媛

法官 張 健 河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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