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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三三八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所援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三三八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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