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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秀鳳吳順龍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
駿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甲○○及共犯業務侵占之被告乙○○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 官 吳順龍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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