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吳順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源龍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冠宇通信行」等客戶支付貨款之支票款流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吳 順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