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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吳順龍

  • 被告
    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源龍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冠宇通信行」等客戶支付貨款之 支票款流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十 五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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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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