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葉源龍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冠宇通信行」等客戶支付貨款之支票款流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冠宇通信行」等客戶支付貨款之支票款流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審理,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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