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源龍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冠宇通信行」等客戶支付貨款之 支票款流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十 五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