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三三八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三三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所援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