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 原告
- 駿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甲○○及共犯業務侵占之被告乙○○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