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旭強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強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八年易第八三一號案件中為無罪之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