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H○○
- 選任辯護人
- 吳明益
- 選任辯護人
- 李文平
- 被告
- I○○
B○○
C○○
丑○○
F○○
A○○
玄○○
壬○○
癸○○
K○○
乙○○
天○○
巳○○
戌○○
午○○
亥○○
J○○
E○○
辰○○
庚○○
宇○○
卯○○
地○○
己○○
未○○
黃○○
申○○
子○○
D○○
甲○○
寅○○
丁○○
宙○○
G○○
戊○○
酉○○
辛○○
丙○○
L○○
M○○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第十五頁第十五行「而為購買」等字之下漏載「,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認被告H○○有以現金買回代幣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刑事判決部分亦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定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同,判決原本第十五頁第十五行「而為購買」之下有記載「,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認被告H○○有以現金買回代幣之」等字,但正本卻漏載此部份文字,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