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等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旭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等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吳順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