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 原告
- 旭強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強
- 被告
- 丙○○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等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