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等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旭強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強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贓物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八年易第八三一號案件中為無罪 之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順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