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將其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後因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三月十一日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經本院停止羈押,嗣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以同一羈押理由,再予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