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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陳淑媛陳世博李世華

  • 當事人
    戊○○甲○○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瑞豐工程行即林元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戊○○ 丙○○ 乙○○ 丁○○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義 被   告 瑞豐工程行即林元瑞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陳淑媛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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