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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淑媛陳世博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己○○
被告
甲○○
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義
被告
瑞豐工程行即林元瑞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淑媛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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