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即德豐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陳淑媛 法 官 吳順龍 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