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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淑媛吳順龍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被告
乙○○
被告
丙○○

        即德豐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淑媛

法 官 吳順龍

法 官 李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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