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即德豐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