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庚○○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雙嶸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一 人之代表人 子○○ 被 告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右 一人 之 代 表 人 己○○ 被 告 兼右一人之 代 理 人 癸○○ 右 一人 之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卯○○ 丑○○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四一號、第三 七九○號、第三七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庚○○、雙嶸營造有限公司、子○○、進昱營造有限公司、癸○○、卯○○ 、丑○○均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花蓮縣萬榮鄉鄉長;被告庚○○係花蓮縣萬榮鄉公 所財經課技士,二人皆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告子○○係「雙嶸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雙嶸營造公司)負責人,被告癸○○係「進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進昱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起訴書誤載為名義負責人,按名義負責 人應為癸○○之配偶己○○),被告丑○○係「通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被告 卯○○係花蓮縣花蓮市「華谷飯店」負責人。被告丙○○、被告庚○○二人明知 被告卯○○係花蓮縣花蓮市「華谷飯店」負責人,並無承攬土木工程之營業牌照 及能力,二人竟於辦理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西林村十至十二鄰山邊排水改善工 程等十二項萬榮鄉八十九年小型工程時,同意卯○○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瑞山營造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東台營造有限公司、 豪威營造有限公司、冠元營造有限公司之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 標金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或川奇土木包工業 名義及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之犯罪手法、方式,借牌圍標該鄉之小型工程(按 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一之底價及編號三、編號五之得標廠商記載有誤,正確底價 及得標廠商名稱更正如附表三所示),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卯○○不法利益即工 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八百九十二萬二千元。被告庚○○復明知其所經辦馬遠 社區道路環境設施改善工程、馬遠村一至四鄰社區道路駁坎改善工程、馬遠社區 道路排水改善工程、明利農路改善工程、馬遠社區舞台及周邊設施改善工程、明 利馬太鞍社區道路改善工程、西林村第二鄰上方產業道路改善工程、萬榮村第六 鄰道路修繕工程、紅葉村加星山農路改善工程、明利村第一鄰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馬遠新村農路改善工程、西林村第二鄰上方產道改善工程之該鄉小型工程,並 未委外設計,竟由其本人逕自設計工程圖,將設計完成之工程設計圖持至「允茂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允茂公司)加蓋公司章戳後,攜回鄉公所據以製作工程發 包預算書,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在其掌管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萬榮鄉公所及 公文書之正確性。上開其自行設計之工程圖設計費,則經由允茂公司銀行帳戶具 領後,輾轉交其取得,總計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本人十六萬四千三百十六元(公 訴人誤載為十七萬五千八百五十四元;按依卷附相關工程測量設計費用發票、請 款簽呈等資料,起訴書係將馬遠社區道路環境設施改善工程之測量設計費用一萬 六千二百零七元與馬遠村社區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測量設計費用一萬八千七百五 十三元顛倒誤繕;另明利農路改善工程之測量設計費用應為二萬六千三百十三元 ,起訴書誤載為一萬六千三百十三元;而明利馬太鞍社區道路改善工程測量設計 費用為一萬六千零六十元,起訴書誤載為一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元;又就萬榮村第 六鄰道路修繕工程測量設計費用部分未經請款,起訴書誤將他筆費用一萬八千七 百二十六元誤植於此)。被告丙○○、庚○○二人復明知癸○○、潘昆龍、子○ ○三人係分別以商借昱統營造公司、煥陞土木包工業(癸○○部分)、烽綺土木 包工業、明盛土木包工業、成信營造有限公司(丑○○部分)、永康土木包工業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子○○部分),再由其等三人各就所參與投標之工程(即 如附表一、四、五之工程),決定每家廠商標價之方式,被告丑○○另並盜刻明 盛土木包工業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均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癸○ ○以進昱營造公司名義、丑○○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子○○以雙嶸營造公司 名義及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之犯罪手法、方式,借牌圍標該鄉之小型工程,竟 故不依法審核,予以包庇、同意其等借牌圍標工程,使癸○○、潘昆龍、子○○ 三人得以接近工程底價之價格(按起訴書就附表四編號二之底價誤載為四十七萬 三千元,正確底價金額應為四十七萬二千五百元;另附表四編號七之工程名稱應 為馬遠村賽沙旦農路改善工程,起訴書誤載為馬遠村賓沙旦農路改善工程),得 標馬遠社區道路環境設施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小型工程(癸○○部分)、馬遠六鄰 產業道路改善工程等十項小型工程(丑○○部分)、明利村第一鄰道路排水改善 工程等九項小型工程(子○○部分),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癸○○共計一千四 百三十四萬九千元;圖利潘昆龍共計五百七十萬三千元;圖利子○○共計六百六 十七萬五千元。因認被告丙○○、被告庚○○係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四款之罪嫌。被告庚○○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嫌。被告癸○○、 卯○○、子○○三人係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嫌。被告潘昆 龍係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之罪 嫌。並認被告雙嶸營造公司、進昱公司營造為法人組織,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 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罰金刑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度 度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 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 謂「積極證據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 ,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 度者,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 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規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通過,於同年 十一月七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九日生效在案,雖其刑度部分未作修正,然 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已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 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顯較以前之規定更為 嚴謹,即除必須「明知違法」,並採「結果犯」理論外,更刪除「未遂犯」之處 罰,相較之下,自以修正後之圖利罪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因此在判斷被告等是 否涉及公訴人所指之圖利罪嫌時,自應以新修正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 四款所定之構成要件逐一檢視之,始符法律保障被告權益之旨。再按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必以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且 已表現於行為,始足當之,而有無此項犯意,須以證據認定之,不得以公務員失 當行為之結果,使人獲得不法利益,即遽行推定其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最 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五號、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一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丙○○、庚○○、雙嶸營造公司、子○○、進昱營造公司、癸○○、卯 ○○、丑○○均堅決否認涉有前揭犯行,被告丙○○辯稱:伊不曉得有圍標之事 ,也不知道卯○○沒有牌,就萬榮鄉之工程發包事宜,伊均係依法行政,並無貪 污圖利他人情事等語。被告庚○○辯稱:伊均係依法寫簽呈逐級請長官核示,再 依鄉長最後批示結果辦理,並無圖利他人;又伊雖有為允茂公司就馬遠社區道路 環境設施改善工程、馬遠村一至四鄰社區道路駁坎改善工程、馬遠社區道路排水 改善工程、明利農路改善工程、馬遠社區舞台及周邊設施改善工程、明利馬太鞍 社區道路改善工程、西林村第二鄰上方產業道路改善工程、萬榮村第六鄰道路修 繕工程、紅葉村加星山農路改善工程、明利村第一鄰道路排水改善工程、馬遠新 村農路改善工程、西林村第二鄰上方產道改善工程之該鄉小型工程畫設計工程圖 ,但並無偽造文書等語。被告進昱營造公司、癸○○、卯○○、丑○○雖均坦承 有借牌圍標之事實不諱,惟皆辯稱:不知借牌圍標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等語。另被 告雙嶸營造公司、子○○則均辯稱:並無借牌圍標之事等語。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貪污犯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卯○○、庚○○之供 詞,暨有進昱營造公司、瑞山營造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通曜土木包工業、雙 嶸營造公司參加萬榮鄉公司投標文件影本五冊在卷可憑為其論據;另公訴人認被 告庚○○涉犯貪污及偽造文書犯行,則係以被告庚○○之供詞、證人壬○○之證 詞,及有其以允茂公司名義請款之工程設計預算書影本十二份、進昱營造公司、 瑞山營造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通曜土木包工業、雙嶸營造公司參加萬榮鄉公 司投標文件影本五冊附卷可考為其論據。 經查: (一)被告丙○○部分: 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萬榮鄉公所營繕工程因預算均在公告金額一百萬元 以下,故均係採取限制性招標,邀集三家廠商進行比價,於進行資格標審 查後,就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中,擇定其中出價最低,且出價低於核定底 價之廠商得標等情,業據被告丙○○、庚○○供明在卷,核與證人即曾擔 任萬榮鄉公所秘書並曾負責監標之乙○○、證人即負責代理監標之辛○○ 、證人即當時擔任財經課長之蘇連勝到庭結證內容相符,且該三位證人均 證稱如附表所示工程,於監標時並未發現不法情事,此外,並有卷附簽呈 、採購發包底價核定表、開標暨決標紀錄、工程預算書等在卷可稽,是由 其工程招標、開標、審查、比價之程序觀之,尚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 第十三款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並無相 悖之處。而依被告庚○○、卯○○於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組(以下簡稱 丁○○)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詞,亦僅提及被告 丙○○明知有廠商借牌圍標情事,而仍執意批示由該數家特定廠商參與比 價之事實,並未敘明被告丙○○或庚○○有何洩露工程核定底價之行為, 則其招標比價之過程既無違法情事,且參與比價之廠商須先經資格審查通 過,始得參與最後價格決標,如資格不符,如未依限寄達投標單、廠商有 納稅不良紀錄等,均不得參與比價(參見前揭證人乙○○九十二年八月二 十七日審判筆錄),而萬榮鄉所發包之如附表所示工程,復囿於其工程規 模不大,利潤微薄,不易吸引廠商參與投標,縱被告丙○○批示由某些事 前表明強烈投標意願之特定廠商參與比價,自追求行政效率且無損公共利 益之觀點,能否逕認被告丙○○所為係屬圖利他人之犯行,實非全然無探 究餘地。況查,被告丙○○、庚○○等二人所批示、承辦如附表所示之五 十一件工程,各得標之承包商依卷附業經逐級審核之萬榮鄉公所預算估計 相關資料,其稅前利潤,自一萬二千三百三十一元至八萬八千零三十六元 (按底價為一百九十萬元)不等,如經扣除應繳稅款,當更少於此數額, 稽諸卷附國稅局花蓮分局所傳真之八十九年度同業利潤標準表(附於本院 審理卷內)所示,當年營造業之土木、景觀、油漆、土方等工程之淨利率 均為百分之十,模版工程之淨利率為百分之十一,紮鋼筋及其他營造工程 之淨利率甚至高達百分之十三,而經核計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工程得標 人因施作工程所取得之稅前利潤均不及工程底價百分之十,並未高於同業 利潤標準表所定之標準,其所取得者應係合理之利潤而非不法利益(參見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五號判決)。且依 全案卷證亦無證據足認各承包商之施作有何偷工減料情事,雖得標承作之 廠商有以借牌或陪標方式標取得工程施作,業據同案被告卯○○、丑○○ 、癸○○、證人即松竹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暨被告 庚○○於丁○○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分別供承或證述明確,然被告周榮 貴、庚○○既未有圖利各承包商之行為,各承包商所取得者又係合法之利 益,縱該借標或陪標之情形有所不當,亦僅屬探究有無行政責任問題,尚 不得遽論以圖利罪。 (二)庚○○部分: 訊據同案被告丙○○堅決否認有何與被告庚○○基於犯意聯絡而共同貪污 情事,而就如附表所示五十一件萬榮鄉公所營繕工程,被告庚○○雖基於 財經課技士身分而須撰寫工程招標發包簽呈,但仍須逐級上呈,且就指定 何家廠商進行比價,並無最終決定之權,其雖因承辦人身份而具有廠商指 定建議權,但僅能依據鄉長丙○○之批示辦理等情,業據前揭證人即八十 九年間曾任萬榮鄉公所行政室主任之乙○○結證屬實,核與同案被告周榮 貴所供相互吻合,是被告庚○○既非最終有權決定核示之人,其憑個人判 斷表示其主觀上之意見,供上級長官參酌,原無逾越正常公文簽辦流程可 言,且加註建議廠商名單之意見亦非定奪裁量,在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洪 貴松與被告丙○○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情況下,公訴人以此認定被告 庚○○涉有圖利罪嫌,尚有未洽。且本案就附表所示營繕工程,能否認定 具有圖利他人之事實,並非無疑,已如前述,是被告庚○○所辯並無貪污 等語,即非無據。其次,就被告庚○○被訴偽造文書部分,質之被告洪貴 松固不否認有替允茂公司測圖、繪圖,並於允茂公司向萬榮鄉公所請得測 量設計費後,取得扣除請款金額百分之九之所餘款項。然查,八十九年間 萬榮鄉公所發包工程均係委外測量設計等情,業據證人即當時擔任萬榮鄉 公所財經課課長蘇連勝、行政室主任乙○○到庭結證明確,觀諸卷附之如 附表七所示工程之工程預算書、發票、簽呈等資料,該批被告庚○○所經 辦之工程亦確有委外測量設計無訛,是公訴人於起訴書事實欄指該批工程 並未委外測量設計,顯與事實不符。而依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五日審理時所結證內容,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之施工圖面委測發包作 業,均係由鄉長授權由承辦人覓得適當廠商人選,再由承辦人依鄉長批示 辦理後續程序,準此,被告庚○○既係將已依法發包委外測量設計之圖面 工程,依上級長官指示,交由負責施作廠商辦理,於法並無不合。雖其私 下為賺取外快,代允茂公司前往實地測量及繪製後續施工圖面,顯有不當 ,然此亦僅屬追究行政責任之範疇,況本件係由允茂公司依規定請款,業 據證人即允茂公司負責人壬○○、會計寅○○到庭結證無訛,並有相關請 款發票存卷可按,是就形式程序之遵守,亦無何瑕疵可指。職是,依公訴 人所舉證據,尚難認被告庚○○有何偽造文書之行為。 五、(一)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被告進昱營造公司、癸○○、卯○○、丑○○有借牌圍標萬榮鄉公所如附 表所示營繕工程之事實,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訊據被告黃瑞 昌雖矢口否認有何借牌圍標事實,惟松竹營造有限公司確有同意借牌供被 告子○○暨其所經營之雙嶸營造公司投標如附表五所示工程等情,已據證 人即松竹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且觀諸 卷附如附表五所示工程之預算書暨投標、開標資料,其同時參與投標之廠 商均為永康土木包工業、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並皆由雙嶸營造公司得標, 足徵證人甲○○所為證詞,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子○○所辯,實 屬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採。然被告癸○○等廠商雖有借牌圍標情事,但 是否即應令負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罪責,卻非無可值討論之處。 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係任意圍標之型態,本條項之處罰前提需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 利益」之意圖,而行為人之手段則須為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其結果需為「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依起訴 事實觀之,本案之行為結果係使廠商「(參與投標而)不為價格之競爭」 ,而非「不為投標」;所謂「廠商不為投標」,係指原本有意投標之廠商 ,因合意之結果,不為投標而言;其廠商不包括原本無意投標之廠商在內 ,乃自明之理,不待深論;所謂「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係指原本有意 投標競爭價格之廠商,因合意之結果,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價 格之競爭而言,不包括原本無意競爭價格之廠商在內;申言之,若原本無 意競爭價格之廠商,僅參與形式之投標,而不為實質價格之競爭,並不在 本條項規範之範圍內。至政府採購法雖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於 八十七條第五項增列「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 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用以處罰借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惟本件被告癸○○等人行為時既無有關借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處罰規定,即不得對被告癸○○、卯○○、丑○○、 子○○繩以該刑罰,附此敘明。而被告雙嶸營造公司、進昱營造公司其代 表人並未因執行業務而犯行為時之政府採購法之罪,已述明如前,自無庸 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負其責任,實無待言。(二)被告丑○○被訴偽造文書部分: 訊據被告丑○○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向明盛土木包工業 借牌,且同時亦向明盛之負責人戊○○借發票章來使用,並未偽刻明盛土 木包工業之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等語。查本件公訴人之所以指被告 丑○○涉犯偽造文書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丑○○借明盛土木包工業名義投 標時,於證件封上所蓋用之店章,其店章上之電話號碼係(○三八)三五 三三九六號,而證人戊○○在偵查中證稱該枚店章與其店內使用電話號碼 不符等語為其論據,然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並不諱言其所經營之明盛 土木包工業自八十三年間起,即委託晴麗會計事務所代為辦理報稅事宜( 見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審判筆錄),而證人即晴麗會計事務所負責人 辰○○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明盛土木包工是否你的會計事務所代 為辦理設立及復業?」、「我是晴麗負責人。明盛土木包工業是委託我們 辦理設立及復業登記。」、「(申請中所使用之發票章如何來?)是林日 金授權我們刻的。」、「(後來向稅務機關申請發票是否均是使用此印章 ?)有兩套,設立時是四角章,申報是用電視形狀(中間橢圓)的發票章 。」、「(卷附投標的章是否與戊○○委託你們申辦登記的章相同?)( 提示偵卷八九他字第三一八號第一九九頁之後)也是這個章。這個章也是 戊○○授權我們刻的。因為我們要申報用的。」、「(此章現在由何人保 管?)事務所有一顆,戊○○那邊也有一個。我們各保管一顆,戊○○那 裡的是開立發票時用的章。我們這邊是用來申報營業稅用的。這兩顆章是 一樣的。」、「(該章上面的電話有無變動過?)我們這邊的章是沒有變 動過。」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審判筆錄),而經本院當庭命 證人辰○○委請事務所人員將明盛土木包工業報稅用店章即時送至法庭供 勘驗結果,其店章確與被告丑○○蓋用於投標證件封上之店章相同,足見 證人辰○○所述,確係信而有徵,有其可採信之處。此外,並有蓋用相同 店章,且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明盛土木包工業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十六份、八十八年度至九十年度之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 及分配盈餘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各乙份附卷可參 ,而證人戊○○因涉及提供借牌圍標事實,於面臨檢調單位通知、傳喚偵 訊時,為圖撇清責任,就該店章答以並未授權,原非無可能。從而,被告 丑○○所辯並未盜刻明盛土木包工業店章乙節,實屬有據,堪予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提證據及其論據尚嫌不足,若以之而為被告等論罪之依 據,無法使任何人均至無可置疑之程度,即不符合「超越合理懷疑原則」,自無 從據以論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庚○○、雙 嶸營造有限公司、子○○、進昱營造有限公司、癸○○、卯○○、丑○○有何公 訴人所指之貪污、偽造文書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之 罪嫌,揆之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依法自應均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子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世 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附表一、被告癸○○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 │號│ │ │ │ ├─┼────┼───────┼─────────────────────┤ │1│八十九年│馬遠社區道路環│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 │四月十七│境設施改善工程│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五十六萬五千元低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五十六萬九千元) │ ├─┼────┼───────┼─────────────────────┤ │2│八十九年│馬遠新村一—四│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 │四月十九│鄰社區道路駁坎│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改善工程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四十六萬五千元低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元) │ │ │ │ │ │ ├─┼────┼───────┼─────────────────────┤ │3│八十九年│馬遠新村社區排│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 │四月十九│水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六十六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六十六萬二千元) │ │ │ │ │ │ │ │ │ │ │ ├─┼────┼───────┼─────────────────────┤ │4│八十九年│馬遠新村部落環│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 │五月十一│境設施改善工程│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六十六萬五千元底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六十六萬五千元) │ ├─┼────┼───────┼─────────────────────┤ │5│八十九年│明利農路改善工│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 │四月十九│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九十三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九十三萬六千元) │ ├─┼────┼───────┼─────────────────────┤ │6│八十九年│馬遠社區舞台及│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 │八月八日│周邊設施改善工│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程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九十四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九十四萬五千元) │ ├─┼────┼───────┼─────────────────────┤ │7│八十九年│明利村道路路面│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 │一月七日│排水溝修復工程│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三十五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三十五萬四千元) │ ├─┼────┼───────┼─────────────────────┤ │8│八十九年│明利村第四鄰環│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 │一月十二│境設施改善工程│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二千元底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二千元) │ ├─┼────┼───────┼─────────────────────┤ │9│八十九年│明利村第二鄰道│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 │一月十二│路改善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一千元低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三千元) │ ├─┼────┼───────┼─────────────────────┤ │0│八十九年│明利村第五鄰道│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1│四月十七│路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四十六萬五千元低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四十六萬七千元) │ ├─┼────┼───────┼─────────────────────┤ │1│八十九年│明利馬太鞍社區│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1│四月十九│道路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五十六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五十六萬一千元) │ ├─┼────┼───────┼─────────────────────┤ │2│八十七年│西林產業道路工│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1│十二月三│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十一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仁暉土│ │ │ │ │木包工業之名義及新台幣一百八十六萬五千元之│ │ │ │ │低價得標工程。(底價一百九十萬元) │ ├─┼────┼───────┼─────────────────────┤ │3│八十九年│西林二鄰農路改│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1│一月七日│善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七十三萬八千元底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七十三萬八千元) │ ├─┼────┼───────┼─────────────────────┤ │4│八十九年│西林社區道路街│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1│一月十二│道改善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二千元低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三千元) │ ├─┼────┼───────┼─────────────────────┤ │5│八十九年│西林農路改善工│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1│四月二十│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一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九十二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九十二萬五千元) │ ├─┼────┼───────┼─────────────────────┤ │6│八十八年│萬榮鄉○區道路│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1│九月十七│名牌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九十四萬元底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九十四萬五千元,起訴書誤載為九│ │ │ │ │十四萬元) │ ├─┼────┼───────┼─────────────────────┤ │7│八十九年│社區道路安全設│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1│一月十一│施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九十萬四千元(起訴書│ │ │ │ │誤載為九十四萬四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 │ │ │ │為九十萬五千元) │ ├─┼────┼───────┼─────────────────────┤ │8│八十九年│萬榮轄區導覽圖│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煥陞土木包工│ │1│一月十二│計畫工程 │業之證件及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二千元低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三千元)│ ├─┼────┼───────┼─────────────────────┤ │9│八十九年│紅葉村江布南山│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1│四月十八│農路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七十三萬五千元低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七十四萬五千元) │ ├─┼────┼───────┼─────────────────────┤ │0│八十九年│紅葉村舞鶴山農│癸○○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昱統營造有限│ │2│四月十九│路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之│ │ │日 │ │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得以進昱營│ │ │ │ │造有限公司名義及新台幣七十二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七十二萬五千元) │ └─┴────┴───────┴─────────────────────┘ 附表二、被告卯○○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 │號│ │ │ │ ├─┼────┼───────┼─────────────────────┤ │一│八十九年│西林村十—十二│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八月一日│鄰山邊排水改善│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 │工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 │ │ │ │司名義及新台幣九十二萬八千元低價得標。 │ │ │ │ │(底價為九十三萬五千元) │ ├─┼────┼───────┼─────────────────────┤ │二│八十九年│西林村第十二鄰│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八月一日│道路排水溝改善│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 │工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 │ │ │ │司名義及新台幣十八萬六千元低價得標。 │ │ │ │ │(底價為十九萬五千元) │ ├─┼────┼───────┼─────────────────────┤ │三│八十九年│見晴第五鄰道路│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一月十二│改善工程 │公司、冠元營造有限公司、豪威營造有限公司執│ │ │日 │ │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 │ │ │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 │ │ │ │名義及新台幣七十六萬元低價得標(底價為七十│ │ │ │ │六萬五千元) │ ├─┼────┼───────┼─────────────────────┤ │四│八十九年│萬榮村部落道路│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一月十二│排水改善工程 │公司、冠元營造有限公司、豪威營造有限公司執│ │ │日 │ │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 │ │ │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 │ │ │ │名義及新台幣九十四萬元低價得標。(底價為九│ │ │ │ │十四萬五千元) │ ├─┼────┼───────┼─────────────────────┤ │五│八十八年│紅葉村社區道路│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十一月二│排水溝工程 │公司、冠元營造有限公司、東台營造有限公司執│ │ │十日 │ │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 │ │ │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 │ │ │ │名義及新台幣七十萬二千元低價得標。(底價為│ │ │ │ │七十萬三千元) │ ├─┼────┼───────┼─────────────────────┤ │六│八十八年│西林村三—六鄰│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八月二十│簡易自來水改善│公司、志豐土木包工業、東台營造有限公司執照│ │ │三日 │工程 │,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 │ │ │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其以瑞山營造公司│ │ │ │ │名義及新台幣九十三萬八千元低價得標。 │ │ │ │ │(底價為九十四萬元) │ └─┴────┴───────┴─────────────────────┘ 附表三、被告卯○○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 │號│ │ │ │ ├─┼────┼───────┼─────────────────────┤ │一│八十九年│西林村社區道路│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四月十九│排水改善工程 │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 │ │日 │ │標價及由其代出押標金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 │ │ │ │之競爭,而由其以川奇土木包工業及新台幣六十│ │ │ │ │四萬五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六十四萬九│ │ │ │ │千元,起訴書誤載為六十五萬一千元) │ ├─┼────┼───────┼─────────────────────┤ │二│八十九年│西林村第二鄰上│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五月十六│方產業道路改善│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日 │工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 │ │ │ │工業及新台幣五十五萬元低價得標。(底價為五│ │ │ │ │十六萬元) │ ├─┼────┼───────┼─────────────────────┤ │三│八十九年│萬榮村行政大樓│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六月二十│周邊彩繪圖騰工│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八日 │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工│ │ │ │ │業(起訴書誤載為瑞山營造公司)名義及新台幣│ │ │ │ │九十二萬三千元低價得標。(底價為九十三萬元│ │ │ │ │) │ ├─┼────┼───────┼─────────────────────┤ │四│八十九年│萬榮鄉立托兒所│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五月十六│設備改善工程 │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日 │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 │ │ │ │工業及新台幣五十五萬元低價得標。 │ │ │ │ │(底價為五十六萬五千元) │ ├─┼────┼───────┼─────────────────────┤ │五│八十九年│西林村第二鄰上│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四月十七│方產業道路改善│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志豐土木包工業等三家│ │ │日 │工程 │執照,由其決定每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 │ │ │ │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 │ │ │ │工業(起訴書誤載為瑞山營造公司)名義及新台│ │ │ │ │ │幣九十萬五千元低價得標。(底價為九十一萬元│ │ │ │ │) │ ├─┼────┼───────┼─────────────────────┤ │六│八十九年│西林村第六鄰後│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瑞山營造有限│ │ │四月十九│方排水溝改善工│公司、川奇土木包工業等二家執照,由其決定每│ │ │日 │程 │家廠商標價及代出押標金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 │ ││ │格上競爭,由其以川奇土木包工業及新台幣八十│ │ │ │ │九萬五千元低價得標。(底價為九十萬元) │ │ │ │ │ │ └─┴────┴───────┴─────────────────────┘ 附表四、被告丑○○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 │號│ │ │ │ ├─┼────┼───────┼─────────────────────┤ │一│八十九年│馬遠六鄰產業道│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 │一月十七│路改善工程(八│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並盜刻明盛土木│ │ │日 │十九年一月十一│包工業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以由其決定│ │ │ │日開標) │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 │ │ │ │使其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 │ │ │ │二千元之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三千│ │ │ │ │元) │ ├─┼────┼───────┼─────────────────────┤ │二│八十九年│明利上農路改善│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 │一月十七│工程(八十九年│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並盜刻明盛土木│ │ │日 │一月十一日開標│包工業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以由其決定│ │ │ │ ) │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 │ │ │ │使其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 │ │ │ │二千元之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二千五│ │ │ │ │百元,起訴書誤載為四十七萬三千元) │ ├─┼────┼───────┼─────────────────────┤ │三│八十九年│紅葉西寶支線改│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 │一月十七│善工程 │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並盜刻明盛土木│ │ │日 │ │包工業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以由其決定│ │ │ │ │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 │ │ │ │使其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 │ │ │ │二千元之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三千│ │ │ │ │元) │ ├─┼────┼───────┼─────────────────────┤ │四│八十九年│萬榮村第六鄰道│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 │一月十七│路修繕工程 │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並盜刻明盛土木│ │ │日 │ │包工業店章盜蓋於投標書證件封上,以由其決定│ │ │ │ │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 │ │ │ │使其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 │ │ │ │二千元之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萬三千│ │ │ │ │元) │ ├─┼────┼───────┼─────────────────────┤ │五│八十九年│馬遠新村農路改│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 │四月十七│善工程 │家土木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廠│ │ │日 │ │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 │ │ │ │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四十七萬八千元│ │ │ │ │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四十八萬七千元) │ │ │ │ │ │ ├─┼────┼───────┼─────────────────────┤ │六│八十九年│紅葉村加星山農│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 │五月十七│路改善工程(限│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 │ │日 │制性招標) │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 │ │ │ │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五十五萬四千│ │ │ │ │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五十六萬七千元) │ │ │ │ │ │ │ │ │ │ │ ├─┼────┼───────┼─────────────────────┤ │七│八十九年│馬遠村賽沙旦(│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烽綺、明盛二│ │ │五月十七│起訴書誤載為賓│家土木包工業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 │ │日 │沙旦)農路改善│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 │ │ │工程 │得以通曜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五十五萬四千│ │ │ │ │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五十六萬元) │ │ │ │ │ │ ├─┼────┼───────┼─────────────────────┤ │八│八十九年│馬遠村第八鄰道│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成信營造有限│ │ │八月一日│路駁坎排水工程│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 │ │ │ │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以通曜│ │ │ │ │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九十二萬九千元低價得│ │ │ │ │標工程。(底價為九十三萬五千元) │ │ │ │ │ │ ├─┼────┼───────┼─────────────────────┤ │九│八十九年│馬遠村第六鄰巷│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成信營造有限│ │ │八月二十│道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 │ │日 │ │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以通曜│ │ │ │ │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六十五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六十五萬五千元) │ │ │ │ │ │ ├─┼────┼───────┼─────────────────────┤ │十│八十九年│紅葉村三鄰巷道│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成信營造有限│ │ │八月二十│改善工程 │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決定二家廠商標價│ │ │日 │ │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爭,使其得以通曜│ │ │ │ │土木包工業名義及新台幣六十五萬元低價得標工│ │ │ │ │程。(底價為六十六萬元) │ └─┴────┴───────┴─────────────────────┘ 附表五、被告子○○圍標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小型工程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起 訴 書 所 載 犯 罪 情 形 │ │號│ │ │ │ ├─┼────┼───────┼─────────────────────┤ │一│八十九年│明利村第一鄰道│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四月十七│路排水改善工程│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日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六十六萬二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六十六│ │ │ │ │萬五千元) │ ├─┼────┼───────┼─────────────────────┤ │二│八十九年│萬榮村第六鄰道│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四月十七│路排水改善工程│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日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六十六萬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六十六萬五│ │ │ │ │千元) │ ├─┼────┼───────┼─────────────────────┤ │三│八十九年│明利村馬太鞍社│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四月十八│區環境設施改善│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日 │工程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六十六萬二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六十六│ │ │ │ │萬五千元) │ ├─┼────┼───────┼─────────────────────┤ │四│八十九年│明利部落環境設│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五月四日│施改善工程 │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四十六萬五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四十七│ │ │ │ │萬元) │ ├─┼────┼───────┼─────────────────────┤ │五│八十九年│明利村六鄰巷道│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八月十五│改善工程 │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日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六十五萬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六十五萬五│ │ │ │ │千元) │ ├─┼────┼───────┼─────────────────────┤ │六│八十九年│明利村第一—二│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八月十五│鄰道路排水改善│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日 │工程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七十四萬八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七十五│ │ │ │ │萬五千元) │ ├─┼────┼───────┼─────────────────────┤ │七│八十九年│明利村第六—七│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八月十五│鄰環境設施改善│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日 │工程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九十三萬八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九十四│ │ │ │ │萬元) │ ├─┼────┼───────┼─────────────────────┤ │八│八十九年│利華部落道路及│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一月十二│排水溝改善工程│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日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九十四萬五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九十五│ │ │ │ │萬元) │ ├─┼────┼───────┼─────────────────────┤ │九│八十九年│明利國小至社區│子○○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商借永康土木包工│ │ │一月十二│道路改善工程 │業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之證件資料陪標,以由其│ │ │日 │ │決定三家廠商標價之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上競│ │ │ │ │爭,由其得以雙嶸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及新台幣│ │ │ │ │九十四萬五千元低價得標工程。(底價為九十五│ │ │ │ │萬元) │ └─┴────┴───────┴─────────────────────┘ 附表六:廠商名稱對照表: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負責人 設 址 一、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己○○ 花蓮縣瑞穗鄉鶴岡村鶴岡九十八之一號 二、 昱統營造有限公司 鄭明忠 花蓮縣瑞穗鄉○○路二八0巷十五號 三、 煥陞土木包工業 李慶宗 花蓮縣瑞穗鄉○○○路一六二巷四十六號 四、 瑞山營造有限公司 蔡燿駿 花蓮縣花蓮市○○路七五巷二弄一七號 五、 川奇土木包工業 洪道德 花蓮縣花蓮市○○路一一四號 六、 志豐土木包工業 花蓮縣瑞穗鄉富源村一一七號 七、 冠元營造有限公司 辛大暉 花蓮縣花蓮市○○○路四二之一號一樓 八、 豪威營造有限公司 陳順財 花蓮縣花蓮市○○路四七三號 九、 通曜土木包工業 丑○○ 花蓮縣花蓮市○○○○街十號四樓之二 十、 烽綺土木包工業 羅榮華 花蓮縣瑞穗鄉○○路二四0號 十一、 成信營造有限公司 蔣國富 花蓮縣花蓮市○○街三0巷三號 十二、 明盛土木包工業 戊○○ 花蓮縣秀林鄉文蘭村文蘭三號 十三、 雙嶸營造有限公司 子○○ 花蓮縣花蓮市○○街一三八號一樓 十四、 永康土木包工業 吳永飛 花蓮縣壽豐鄉○○路○段九三號 十五、 松竹營造有限公司 甲○○ 花蓮縣花蓮市○○路一段四號一樓 附表七:被告庚○○圖利情形表 ┌─┬────┬───────┬─────┬───────────────┐ │編│開標日期│工 程 名 稱│圖利金額 │起 訴 書 所 載 圖 利 經 過 │ │號│ │ │(新台幣)│ │ ├─┼────┼───────┼─────┼───────────────┤ │1│八十九年│馬遠社區道路環│一萬六千二│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四月十七│境設施改善工程│百零七元(│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 │起訴書誤載│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為一萬八千│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七百五十三│之正確性。 │ │ │ │ │元) │ │ ├─┼────┼───────┼─────┼───────────────┤ │2│八十九年│馬遠村一至四鄰│一萬三千三│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四月十九│社區道路駁坎改│百六十元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善工程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3│八十九年│馬遠村社區道路│一萬八千七│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四月十九│排水改善工程 │百五十三元│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 │(起訴書誤│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載為一萬六│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千二百零七│之正確性。 │ │ │ │ │元) │ │ ├─┼────┼───────┼─────┼───────────────┤ │4│八十九年│明利農路改善工│二萬六千三│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四月十九│程 │百十三元(│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 │起訴書誤載│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為一萬六千│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三百十三元│之正確性。 │ │ │ │ │) │ │ ├─┼────┼───────┼─────┼───────────────┤ │5│八十九年│馬遠社區舞台及│ │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八月八日│周邊設施改善工│未請款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 │程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 │八十九年│明利馬太鞍社區│一萬六千零│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6│四月十九│道路改善工程 │六十元(起│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 │訴書誤載為│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一萬八千八│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百七十二元│之正確性。 │ │ │ │ │) │ │ ├─┼────┼───────┼─────┼───────────────┤ │ │八十九年│西林村第二鄰上│ │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7│五月二十│方產業道路改善│未請款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三日 │工程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8│八十九年│萬榮村第六鄰 │依卷附資料│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一月十七│路修繕工程 │應尚未請款│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 │(起訴書誤│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載已請款,│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金額為一萬│之正確性。 │ │ │ │ │八千七百二│ │ │ │ │ │十六元) │ │ ├─┼────┼───────┼─────┼───────────────┤ │9│八十九年│紅葉村加星山農│一萬五千零│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 │五月十七│路改善工程(限│七十九元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制性招標)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0│八十九年│明利村第一鄰道│一萬八千八│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1│四月十七│路排水改善工程│百七十一元│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1│八十九年│馬遠新村農路改│一萬三千七│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1│四月十七│善工程 │百十四元 │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日 │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2│八十九年│西林村第二鄰上│二萬五千九│庚○○自行設計自己所承辦工程之│ │1│四月二十│方產業道路改善│百五十九元│工程設計圖並編製概算書,加蓋允│ │ │三日 │工程 │ │茂工程有限公司章戳,持向萬榮鄉│ │ │ │ │ │公所請款圖利,足生損害於公文書│ │ │ │ │ │之正確性。 │ ├─┴────┼───────┴─────┴───────────────┤ │合 計 │ 十六萬四千三百十六元(起訴書誤載為十七萬五千八百五十│ │ │ 四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