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戊○○ 丙○○ 乙○○ 丁○○ 己○○ 被 告 甲○○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義 被 告 瑞豐工程行即林元瑞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陳淑媛 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李世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