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己○○
- 被告
- 甲○○
- 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忠義
- 被告
- 瑞豐工程行即林元瑞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