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二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將其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