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將其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