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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鄭培麗饒金鳳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
丁○○
原告
甲○○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告
林揚盛原名乙
被告
堃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花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訴緝字第一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林揚盛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林揚盛及堃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培麗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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