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