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О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О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執行完畢,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戒治期滿,經本院於八十九年時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判決免刑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猶基於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月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止,連續在花蓮縣新城鄉北埔村某處及花蓮火車站前青葉餐廳旁KTV等處,分別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在新城鄉○○路三五六巷一號前為花蓮憲兵隊查獲,並扣得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三公克);復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為警通緝到案而查獲。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八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二、案經花蓮憲兵隊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被告二次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均呈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有花蓮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二紙附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又其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戒治期滿,經本院於八十九年時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判決免刑確定,本案犯行復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八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等情,有該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檢察官起訴書雖僅論及被告自九十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止,連續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行,而漏未論及其餘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行,惟業經檢察官當庭擴充被告連續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之犯行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且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其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累犯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再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施用毒品之期間、次數,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二三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李 世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О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