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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丙○○、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法 官 林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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