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張秉正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丙○○、乙○○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