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乙○○即玉金工程行
- 被告
- 億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源
- 被告
- 華力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華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