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乙○○即玉金工程行 被 告 億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源 被 告 華力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華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 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