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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乙○○即玉金工程行
被告
億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源
被告
華力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華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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