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八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乙
字第五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