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廖學忠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一頁第一行標題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一頁第一行標題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之記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