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鄭培麗陳雅敏饒金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一頁第一行標題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第一頁第一行標題關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之記載,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鄭培麗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