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己○○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戊○○即建昌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碧 玲法 官 陳 世 博法 官 俞 秀 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