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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碧玲陳世博俞秀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戊○○即建昌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碧 玲

法 官 陳 世 博

法 官 俞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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