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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鄭培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增列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所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九號更正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七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增列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所載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九號更正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七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鄭 培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