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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李豫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乙

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附件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法 官 李 豫 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О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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