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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碧玲俞秀美陳世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將其羈押,並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將其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提訊被告二人,經評議結果,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被告二人各應自如主文所示期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林碧玲

法官 俞秀美

法官 陳世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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