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將其羈押,並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乙○○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將其羈押。嗣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提訊被告二人,經評議結果,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被告二人各應自如主文所示期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