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藏匿人犯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藏匿人犯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四二二號),並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