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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2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藏匿人犯案件(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藏匿人犯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四二二號),並已於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李 世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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