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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內含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但該一覽表第2頁有關竊盜罪被宣告有期徒刑1年2月之部分,原確定判決案號應為93年度訴字第191號,聲請書誤載為94年度訴字第191號,應予更正之)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6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