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內含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但該一覽表第2頁有關竊盜罪被宣告有期徒刑1年2月之部分,原確定判決案號應為93年度訴字第191號,聲請書誤載為94年度訴字第191號,應予更正之)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