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將其羈押,及至同年五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羈押另案送觀察勒戒,直至同年七月二十七日接續羈押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再行延長羈押迄今。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