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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李豫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39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定之有反覆實施同一常業竊盜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將其羈押,嗣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迄今。

二、經訊問被告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李 豫 雙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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