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定之有反覆實施同一常業竊盜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將其羈押,嗣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迄今。
二、經訊問被告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