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259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895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行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民國94年5 月24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然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悟,及所得財物約新臺幣2000元,價值不高,且已返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47條、第320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張嘉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9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