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林碧玲、吳韻馨、沈培錚
- 被告甲○○、游佩青原名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游佩青原名丙○○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875號、92年度偵字第1082 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400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犯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 游佩青共同連續犯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0年11月至91年7 月間原係花蓮縣港口國民小學(下稱港口國小)校長、游佩青於上開期間原係港口國小代課教師兼總務主任,二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均明知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亦明知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更明知投標廠商未符合投標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該二人竟以共同之犯意聯絡,基於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於辦理如附表一所示港口國小採購案件時,未公開取具三家廠商之書面報價,任由丁○○一人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廠商書面報價三家投標,其二人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開標日期之前上網公告,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投標廠商資格為不當限制,並明知丁○○投標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資格並不符合公開招標公告所限定之資格,仍違背法令予以受理,准其投標,而無視於丁○○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之報價高於市價甚鉅,仍予決標由丁○○得標,連續直接圖利丁○○如附表三所示總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433,920元得逞。 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游佩青固坦承於主管港口國小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業務時,其招標公告及審標、決標過程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情形,然均矢口否認有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情事,被告甲○○辯稱:被告游佩青並非伊指派之總務主任,就被告游佩青上網招標過程,乃由其自行為之,伊僅提供採購之參考價格及其他國小之辦理前例以供參考,並未有不當之指示,並無圖利得標廠商之犯意,有關採購作業上之疏失部分,乃因經驗不足,未故意於招標公告廠商不當限制,亦不知投標廠商不符招標公告限制之資格,絕非明知違背法令而故意為之等語;其辯護人則以:⑴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必以自己或第三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犯意,且已表現於行為,始當足之,而有無此項犯意,需以證據認定之,不得以公務員失當行為之結果,使人獲得不法利益,即遽行推定其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犯意(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4595號、78年度台上字第157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等與得標廠商丁○○間並無瓜葛,無證據足認被告等有圖利丁○○之情事,⑵又本罪之成立須以「明知」及「違背法令」為要件,本案公訴人所指稱違背法令而為圖利行為,除援用政府採購法外,並未指明係憑何證據認定被告有「明知」之情形,又被告等於上網公告時所擇定之「廠商資格」,乃網路上原有之選項,並非被告為不當限制廠商參與投標而自行創設者,縱使選取有誤或不當,亦僅屬過失而已,難謂即有「明知」之犯意,⑶若被告有意圖利廠商,衡當無限制投標廠商為印刷業或須有工廠登記證之必要,反而造成投標資格不符之情形,由此可見,被告確無圖利之犯意,僅因信任同事審標過程中無違誤,乃造成決標之錯誤,⑷被告專業知識不足,未能查悉真實市價,且港口國小地處偏遠,得標廠商多會考量產品保固年限較長、服務成本較高而調高報價,且電腦及其週邊軟硬體,每因規格需求不同,都會有價格差異,公訴人以中央信託局以採購價格為參考,未考量上開實際造成價格差別之客觀因素,即以差價推論為所謂「不法利益」之結果,此種推論方式一旦成立,將使全國辦理採購人員人人自危,難以令人昭服等語,為被告辯護。被告游佩青辯稱:伊為代課教師,每年皆須通過考試始能續聘,雖擔任總務主任,但因未受相關之訓練,對於政府採購之專業不足,沒有圖利廠商之意思,僅因不諳法令規定,並非明知違背法令,亦不知他人有涉及不法圍標之情況,採購作業係奉校長指示,依其提供之資料,辦理各項手續,雖有行政上失當行為,但不能以遽認有何犯圖利罪之犯意,更不得認與被告甲○○為共同正犯等語,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亦同。惟查:㈠被告甲○○原係港口國小校長、被告游佩青原係港口國小代課教師兼總務主任,二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均主管本案如附表一所載之採購案,乃被告二人所坦承,並有花蓮縣政府94年11月16日府政查字第09401680240 號函、扣案改善教學設備卷一冊、改善教學設備卷一冊、內部設備工程卷一冊、改善內部設備工程卷一冊、改善教學設備工程卷一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卷一冊、支出傳票四本、收入傳票一本、收入簿一本、支出簿一本,開標紀錄表及扣案之工程合約七冊等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又機關於政府採購之招標階段之行為,係屬行使公權力之性質,而決標後之履約行為,始為私經濟行為,學說及實務上均採二階段理論,被告二人所服務之港口國小隸屬於花蓮縣政府,為公立學校,故本案被告二人於招標程序中之行為,應仍屬依據法令從事公務,而皆為公務員身份無訛。被告甲○○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二人辦理政府採購案係為私經濟行為,而其身份不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云云,似有誤會。 ㈡次查,採購機關在公開招標資訊時,所登載「廠商資格摘要」之內容,應與採購項目或品名有關,以避免為不當限制競爭,造成其他符合資格之廠商不能參與競標,而將造成不公及不正確的招標結果。被告二人於辦理如附表一編號一所載之採購案時,其所採購之項目為數位複合機一台、普通紙傳真機一台及台灣動植物生態系列幻燈片一組,卻公告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以印刷業為限,依社會之通念,即與上開採購項目或品名不符,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又本件參與投標之三家廠商長青事務儀器企業社(下稱長青社)、利家行、東輝佉器有限公司(下稱東輝公司)均不具印刷業之營業登記,被告二人於審標過程即應不予受理,竟仍准許該三家廠商投標,並由長青社以僅低於底價100 元之價格得標,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2 項前段:「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之規定。被告二人於辦理如附表一編號二所載之採購案時,在公開招標資訊中限制參標廠商須具備「事務機器營業之工廠登記證」,已有不當限制競爭之違失,竟於審標時明知投標廠商宙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宙輝公司)、長青社、利家行均不具上開工廠登記證,且本件招標公告中亦未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竟允許該三家廠商同時提出「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錄公司)之工廠登記證」參標,亦顯有違背法令之情事。 ㈢另,辦理採購案件時,公開招標資訊中於將「標的分類」內容做不符之登載,會造成其他符合資格之廠商誤認為資格不符合而錯失投標機會,形成不公平及不正確結果之情形。被告二人辦理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採購案時,於投標公告中「標的分類」訂定為「電及電子設備零件」之採購項目,然上開「電及電子設備零件」屬「財物類」之採購,採購內容係指「零件」,亦即尚不屬已具完整功能之電與電子設備而言,與其實際採購之項目為電腦、液晶螢幕、不斷電系統、掃瞄器、數位相機等電子設備、OA辦公設備、教室裝修工程等,明顯不符,使丁○○得以三家廠商圍標,而以長青社用極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被告二人辦理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採購案時,明知本購案投標廠商資格限於具有「事務機器營業登記之工廠登記證」之廠商,且本件採購案包含教室及宿舍裝修工程,竟於招標公告之「標的分類」中登載工程內容係「電及電子設備零件」,明顯有妨害其他具有承作能力之廠商參與投標,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並於審標時明知利家行、鴻錄教育用品商行(下稱鴻錄行)、雷譜公司三家廠商均不具事務機器營業登記之工廠登記證及營繕工程能力,竟准許該三家廠商同時提出「全錄公司工廠登記證」參與投標工程,並使丁○○得以圍標,而由鴻錄行以極接近底價之價格得標,其明知違背法令,亦甚昭然。被告二人所經辦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載之採購案件時,亦均以相同之手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由丁○○分別用鴻錄行、長青社牌照以極接近底價得標。 ㈣上述事實,有開標紀錄表及扣案之工程合約七冊等相關借牌圍標資料、廠商營業登記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報告等在卷可按,堪予認定。另據被告游佩青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前述採購案分別由長青公司、聖林企業社及鴻錄教育用品商行得標,丁○○每次都有到校接洽,鴻錄得標的案件都是長青公司職員來送貨,丁○○每次採購案都買三件標單等語。(見偵五卷第9-12頁)、又於本院供述:投標時,丁○○有來拿標單,但後來開標後,得標的不是丁○○的商行,結果卻是她來辦理得標事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頁),足見丁○○明顯有從事圍標之客觀情狀,被告二人竟毫無反應或質疑,仍予以配合,被告二人直接圖利他人之犯意及行為,至為灼然。 ㈤依本案如附表一所載之採購案件之開標紀錄表,每件採購皆為三家廠商投標,但僅有得標廠商之投標價低於被告甲○○所核定之底價得標,且得標價與核定底價甚為接近,此客觀事實綜合上述違反常情之違反採購程序或法令之事實而為判斷,足認被告二人確有直接圖利丁○○之情事,被告等所辯均屬卸責之詞,殊不足採。 ㈥再以本案如附表一所載之各項採購案件中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其決標價格,與市價差距總計達3,433,920 元,有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室93年1月14日中政字第09309000030號函送之採購物品清單、全錄公司出貨單、燦坤3C估價單、家欣行估價單等在卷可證,被告二人又未能提出符合法規之定價依據,且查無上述底價過高情形之合理事由,足認此項差額確為不法利益,乃被告二人辦理採購案件,因違背法令之行為,所致生之圖利結果無訛。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又刑法施行法亦於同年6 月14日增訂第1 條之1 規定,並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規定係在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修正刑法施行後,自應適用上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有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以資參照。經查: ㈠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及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雖有變更,惟依修正前後之公務員定義,被告均為公務員,對被告自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之規定,認被告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即職務公務員,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連續犯規定,經修正刪除。被告二人所犯數個主管事務圖利罪之行為,均發生於新法施行之前,各所為犯罪時間緊接,均係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其等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應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論以一罪,而在刑法修正後,則均應分論併罰,自以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雖已減縮,惟對本件被告二人而言,均已參與實行行為,修正前後之規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㈣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本案適用修正後之刑法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揆諸前揭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三、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主管事務圖利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其所犯多次主管事務圖利罪,其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游佩青為代課教師,為臨時聘僱之人員,因年輕識淺,為求工作順利,乃屈從校長即被告甲○○之指示,從事違法之採購程序,情有可原,倘科以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犯罪情狀不無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此條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之決議認僅屬文字修正,非法律變更,故從新法)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均未曾受任何罪刑之宣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渠等擔任校長、代課教師本應恪忠職守,盡力節省採購之經費支出,竟圖利他人,違反法令規定,致高價購入設備等,浪費國家公帑,所為嚴重破壞公務人員清廉形象,惡性非輕,兼衡被告二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態、各自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之輕重、違法性程度及犯罪後未自白坦承,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另各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以示儆懲。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游佩青二人明知其於90年11月2 日所辦理開標之採購案底價原為135,000 元其二人竟於開標時為配合長青社丁○○出價137,700 元,由甲○○將底價改為138,000 元,使長青社以低於底價得標云云。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定有明文。又查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經查:底價於開標前非不許更改,而更改底價時固應同時更改金額之大寫國字數字及阿拉伯數字始符規定,然由於無事實及證據得認定被告二人係於開標後始更改底價,又縱使其僅更改阿拉伯數字部分,而漏未更改國字大寫部分,與規定不符,亦僅屬有過失,但無證據足證明被告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須「明知違背法令」及須有「圖利他人之故意」等要件之事實,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本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檢察官起訴書既認與被告二人所為上開主管事務圖利罪之各犯行間,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9條、第37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吳韻馨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游佩青圖利丁○○情形 ┌──┬────┬────┬─────┬────────────┐ │編號│開標日期│工程名稱│ 底 價 │ 犯 罪 情 形 │ │ │ │ │ │ │ │ │ │ │ │ │ ├──┼────┼────┼─────┼────────────┤ │ 一 │90.11.23│港口國小│349,000 元│甲○○、游佩青兩人明知本│ │ │ │改善教學│ │件工程投標廠商以印刷業為│ │ │ │設備工程│ │限,竟於開標時審核投標廠│ │ │ │ │ │商資格明知利家行、東輝公│ │ │ │ │ │司、長青社不具印刷業之證│ │ │ │ │ │照,竟准許其三家投標,並│ │ │ │ │ │以長青社以極接近底價 │ │ │ │ │ │348,900元得標。 │ │ │ │ │ │ │ ├──┼────┼────┼─────┼────────────┤ │ 二 │90.12.28│港口國小│655,000 元│甲○○、游佩青兩人明知本│ │ │ │內部設備│ │件購案參標廠商限於事務機│ │ │ │工程 │ │器營業之工廠登記證廠商為│ │ │ │ │ │限,投標廠商宙輝公司、長│ │ │ │ │ │青行、利家公司均不具上開│ │ │ │ │ │工廠登記證,竟允許該三家│ │ │ │ │ │同時提出「全錄公司之工廠│ │ │ │ │ │登記證」參標,由丁○○以│ │ │ │ │ │長青社649,000元極接近底 │ │ │ │ │ │標得標。 │ │ │ │ │ │ │ ├──┼────┼────┼─────┼────────────┤ │ 三 │91.02.25│港口國小│2,590,000 │甲○○、游佩青明知本件採│ │ │ │改善內部│元 │購案包含OA辦公設備工程工│ │ │ │設備工程│ │程費合計399,400元及教室 │ │ │ │ │ │裝修工程工程費計688,020 │ │ │ │ │ │元,以上兩項營繕工程合計│ │ │ │ │ │工程費1,08 7,420元,此部│ │ │ │ │ │分工程不得由經銷事務機廠│ │ │ │ │ │商承作,其兩人竟於招標公│ │ │ │ │ │告中標類分類中故載為電及│ │ │ │ │ │電子設備零件,且在投標廠│ │ │ │ │ │商資格中亦限制具有辦公室│ │ │ │ │ │機器設備營業之廠商,使童│ │ │ │ │ │素惠得以長青社極接近底價│ │ │ │ │ │2,571,000元得標。 │ │ │ │ │ │ │ ├──┼────┼────┼─────┼────────────┤ │ 四 │91.04.04│港口國小│390,000元 │甲○○、游佩青兩人明知本│ │ │ │改善教學│ │件購案投標廠商限於事務機│ │ │ │設備工程│ │器營業登記之工廠登記之廠│ │ │ │ │ │商為,且本件購案主要工程│ │ │ │ │ │為搖籃鞦韆工程價額 │ │ │ │ │ │300,000元,其兩人於招標 │ │ │ │ │ │公告中標的分類中故載工程│ │ │ │ │ │內容係電與電子設備,並使│ │ │ │ │ │不具事務機器營業登記之工│ │ │ │ │ │廠登記證及營繕能力之利家│ │ │ │ │ │行、長青社、雅盛公司同時│ │ │ │ │ │提出「全錄公司工廠登記證│ │ │ │ │ │」參與投標工程,並由童素│ │ │ │ │ │惠以長青社以極接近底價 │ │ │ │ │ │381,000元得標。 │ │ │ │ │ │ │ ├──┼────┼────┼─────┼────────────┤ │ 五 │91.06.06│港口國小│2,180,000 │甲○○、游佩青明知本件採│ │ │ │改善教學│元 │購案投標廠商資格僅限於具│ │ │ │設備工程│ │有事務機器營業登記之工廠│ │ │ │ │ │登記證之廠商,且本件採購│ │ │ │ │ │案包含教室以及宿舍裝修工│ │ │ │ │ │程價額690, 900元,其二人│ │ │ │ │ │竟於招標公告中標類分類中│ │ │ │ │ │故載工程內容為電及電子設│ │ │ │ │ │備零件,並使不具事務機器│ │ │ │ │ │營業登記之工廠登記證及營│ │ │ │ │ │繕工程能力之利家行、鴻錄│ │ │ │ │ │行、雷譜公司同時提出「全│ │ │ │ │ │錄公司工廠登記證」參與投│ │ │ │ │ │標工程,並丁○○得以鴻錄│ │ │ │ │ │行以極接近底價2,162,700 │ │ │ │ │ │元得標。 │ │ │ │ │ │ │ ├──┼────┼────┼─────┼────────────┤ │ 六 │91.07.29│港口國小│5,890,000 │甲○○、游佩青明知本件採│ │ │ │改善教學│元 │購案內含校門校名裝修工程│ │ │ │環境設備│ │費14 8,000元,鐵骨鐵皮屋│ │ │ │工程 │ │側牆加加封壁版鐵架工程費│ │ │ │ │ │880,000 元、文化教室裝修│ │ │ │ │ │工程費1,27 5,000元,合計│ │ │ │ │ │營繕工程部分工程費為2, │ │ │ │ │ │303,000元並明知本件工程 │ │ │ │ │ │投標廠商僅限於具事務機儀│ │ │ │ │ │器之工廠登記證之廠商,兩│ │ │ │ │ │人竟於招標公告上故載標的│ │ │ │ │ │分類為電與電子設備零件,│ │ │ │ │ │且於開標時,亦同意先晉公│ │ │ │ │ │司、雅盛公司、鴻錄行同時│ │ │ │ │ │提出「全錄公司之工廠登記│ │ │ │ │ │證」參標,並以丁○○以鴻│ │ │ │ │ │錄行牌照極接近底價之5, │ │ │ │ │ │868,500元得標。 │ │ │ │ │ │ │ └──┴────┴────┴─────┴────────────┘ 附表二 丁○○借牌圍標港口國小工程 ┌──┬────┬────┬─────┬────────────┐ │編號│開標日期│工程名稱│ 底 價 │ 犯 罪 情 形 │ ├──┼────┼────┼─────┼────────────┤ │ 一 │90.11.23│港口國小│349,000 元│丁○○以長青社投標,並向│ │ │ │改善教學│ │利家行黃仁增東輝公司林宏│ │ │ │設備工程│ │隆借牌照圍標,以由其一人│ │ │ │ │ │,由長青社以348,900元極 │ │ │ │ │ │接近底標得標。 │ ├──┼────┼────┼─────┼────────────┤ │ 二 │90.12.28│港口國小│655,000 元│丁○○以長青社投標,並向│ │ │ │內部 │ │利家行黃仁增宙輝公司魏銘│ │ │ │設備工程│ │璇借牌照圍標,以由其一人│ │ │ │ │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由│ │ │ │ │ │長青社以649,000元極接近 │ │ │ │ │ │底價得標。 │ ├──┼────┼────┼─────┼────────────┤ │ 三 │91.02.25│港口國小│2,590,000 │丁○○以長青社投標,並向│ │ │ │改善內部│元 │全錄公司顧國鼎、匠心社王│ │ │ │設備工程│ │文希借牌照圍標,以由其一│ │ │ │ │ │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 │ │ │ │ │不正結果,由長青社以2,57│ │ │ │ │ │1,6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 │ │ │並偽造雷譜公司負責人「徐│ │ │ │ │ │國昌」署名於契約保證書上│ │ │ │ │ │,表示擔保長青社履約意思│ │ │ │ │ │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雷譜│ │ │ │ │ │公司。 │ ├──┼────┼────┼─────┼────────────┤ │ 四 │91.04.04│港口國小│390,000 元│長青社負責人丁○○以向雅│ │ │ │改善教學│ │盛公司乙○○及利家行黃仁│ │ │ │設備工程│ │增借牌照,由其一人出價之│ │ │ │ │ │非法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 │ │ │ │ │結果,由長青社以381,800 │ │ │ │ │ │元極接近底價得標。並偽造│ │ │ │ │ │雷譜公司負責人「徐國昌」│ │ │ │ │ │署名於契約保證書上,表示│ │ │ │ │ │擔保長青社履約意思之私文│ │ │ │ │ │書,足生損害於雷譜公司。│ ├──┼────┼────┼─────┼────────────┤ │ 五 │91.06.06│港口國小│2,180,000 │丁○○以向鴻錄行王希平及│ │ │ │改善教學│元 │利家行黃仁增、雷譜公司徐│ │ │ │環境設備│ │國昌借牌投標,以由其一人│ │ │ │工程 │ │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 │ │ │ │正結果,由鴻錄行以2,162,│ │ │ │ │ │7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 六 │91.07.29│港口國小│5,890,000 │丁○○以向鴻錄行王希平、│ │ │ │改善教學│元 │雅盛公司陳衛國及先晉公司│ │ │ │環境設備│ │楊國男借牌照投標,由其一│ │ │ │工程 │ │人出價之詐術,使開標發生│ │ │ │ │ │不正之結果,由鴻錄行以5,│ │ │ │ │ │868,500元極接近底價得標 │ │ │ │ │ │。 │ └──┴────┴────┴─────┴────────────┘ 附表三 港口國小採購清單與訪價表 ┌────┬───┬───┬───┬─────────────┬───────────┬───┬─────┐ │ 開標日 │名稱 │ 廠牌 │ 型號 │ 港口國小採購價格 │訪價結果 │受訪廠│ 備註 │ │ │ │ │ ├─────┬─┬─────┼────┬─┬────┤商 │ │ │ │ │ │ │ 單價 │量│總價 │單價 │量│總價 │ │ │ ├────┼───┼───┼───┼─────┼─┼─────┼────┼─┼────┼───┼─────┤ │90.11.23│影印機│全錄 │Able31│235,900 │1 │235,900 │142,000 │1 │142,000 │中信局│中信局附件│ │ │ │ │ │ │ │ │ │ │ │ │第二頁第三│ │ │ │ │ │ │ │ │ │ │ │ │組第二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2.25│攝影機│SONY │DCR-T7│109,600 │1 │109,600 │40,000 │1 │40,000 │雅盛 │乙○○筆錄│ │ │ │MINI │ │ │ │ │ │ │ │ │第四頁 │ │ │ │DV │ │ │ │ │ │ │ │ │ │ ├────┼───┼───┼───┼─────┼─┼─────┼────┼─┼────┼───┼─────┤ │91.02.25│數位相│科達 │DX3900│74,700 │1 │74,700 │12,950 │1 │12,950 │中信局│中信局附件│ │ │機 │ │ │ │ │ │ │ │ │ │第六頁 │ │ │ │ │ │ │ │ │ │ │ │ │ │ ├────┼───┼───┼───┼─────┼─┼─────┼────┼─┼────┼───┼─────┤ │91.02.25│筆記型│IBM │THINK2│134,000 │1 │134,000 │50,000 │1 │50,000 │雅盛 │乙○○筆錄│ │ │電腦 │ │ │ │ │ │ │ │ │ │第四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2.25│列表機│惠普 │雷射HP│100,800 │1 │ │ │ │ │ │ │ │ │ │ │5000 │ │ │ │ │ │ │ │ │ │ │ │ │ │ │ │151,200 │37,000 │1 │37,000 │中信局│中信局附件│ ├────┼───┼───┼───┼─────┼─┤ │ │ │ │ │第八頁 │ │91.06.06│送紙機│惠普 │雷射HP│26,600 │1 │ │ │ │ │ │ │ │ │ │ │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6.06│送紙機│惠普 │雷射HP│23,800 │1 │ │ │ │ │ │ │ │ │ │ │5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7.06│不斷電│飛瑞 │ │26,000 │1 │26,000 │ 8,000 │2 │16,000 │雅盛 │乙○○第四│ │ │系統 │ │ │ │ │ │ │ │ │ │頁 │ ├────┼───┼───┼───┼─────┼─┼─────┼────┼─┼────┼───┼─────┤ │91.07.29│螢幕 │PHILIS│ │52,100 │8 │416,800 │ │ │ │ │ │ │ │LCD │ │ │ │ │ │35,485 │8 │283,880 │中信局│中信局附件│ │ │ │ │ │ │ │ │ │ │ │ │第十二頁第│ ├────┼───┼───┼───┼─────┼─┼─────┤ │ │ │ │第三組 │ │91.07.29│電腦 │COMPAQ│ │52,800 │8 │422,4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7.29│數位化│全錄 │DOCU │950,800 │1 │950,800 │330,000 │1 │330,000 │全錄 │全錄出貨單│ │ │彩色列│ │PFINT │ │ │ │ │ │ │ │ │ │ │印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7.29│彩色伺│自行 │ │1,270,000 │1 │1,270,000 │27,600 │1 │27,600 │中信局│依規格參照│ │ │服器 │組裝 │ │ │ │ │ │ │ │ │中信局第十│ │ │ │ │ │ │ │ │ │ │ │ │二頁第一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7.29│電腦 │GENUIN│MSI(主│52,000 │1 │52,000 │27,600 │1 │27,600 │中信局│依規格參照│ │ │ │(螢幕)│機) │ │ │ │ │ │ │ │中信局第十│ │ │ │ │ │ │ │ │ │ │ │ │二頁第一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7.29│網路磁│ │NAS-0M│265,000 │1 │265,000 │130,000 │1 │130,000 │雅盛 │陳衛國筆錄│ │ │碟機儲│ │ │ │ │ │ │ │ │ │第五頁 │ │ │存裝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7.29│智慧型│ │DES-6R│39,800 │1 │39,800 │25,000 │1 │25,000 │雅盛 │陳衛國筆錄│ │ │快速乙│ │ │ │ │ │ │ │ │ │第五頁 │ │ │太網路│ │ │ │ │ │ │ │ │ │ │ │ │集線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7.29│機櫃 │ │19'加 │126,000 │1 │126,000 │30,000 │1 │30,000 │雅盛 │陳衛國筆錄│ │ │ │ │寬機櫃│ │ │ │ │ │ │ │第五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07.29│電腦桌│ │W160*D│36,000 │7 │252,000 │1,845 │7 │12,950 │燦坤3C│燦坤3C 估 │ │ │ │ │W160*D│ │ │ │ │ │ │ │價單 │ │ │ │ │ │ │ │ │ │ │ │ │ │ ├────┼───┼───┼───┼─────┼─┼─────┼────┼─┼────┼───┼─────┤ │91.07.05│玫瑰圓│ │桌面 │ 8,900 │2 │17,800 │4,200 │2 │8,400 │家欣行│家欣行估價│ │ │桌 │ │2.5 尺│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91.07.29│玫瑰圓│ │桌面 │ 35,850 │2 │71,700 │4,200 │2 │8,400 │家欣行│家欣行估價│ │ │桌 │ │2.5 尺│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 │ │採購總額 4,651,700 │訪價總額1,181,780 │差價 │3,433,920 │ │ │ │ │ │ │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