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豫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將其羈押,及至同年五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於同年六月二十九日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停止羈押另案送觀察勒戒,直至同年七月二十七日接續羈押至同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再行延長羈押迄今。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李 豫 雙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