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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簡字第17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蔡勝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林簡字第17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提出附卷之和解書」外,其餘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7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鳳林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陳瑩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林簡字第179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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