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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韋岑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補充:「本案犯罪時間已在民國95年7月1日新刑法施行之後,應逕行適用新刑法,無庸比較新舊法」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玉里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林韋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字第4958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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