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簡字第9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玉簡字第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一、二行更正為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玉里簡易庭以93年度玉簡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發監執行,於94年8 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