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乙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前經法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