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95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95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7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1年4月確定,於94年1月19日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47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法 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95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