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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健河李世華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6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9月28日將其羈押。嗣於同年12月2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健 河

              法官 李 世 華

法官 吳 韻 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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