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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張健河李世華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將其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健 河

               法官 李 世 華

法官 吳 韻 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3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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