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將其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