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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 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鄭培麗楊仲農鄭光婷
  • 法定代理人
    戊○○

  • 當事人
    庚○○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律師 被   告 遠雄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己○○ 7 甲○○ 丙○○ 余瑞發(即瑞通衛生行) 游淑芬(即鑫大工程行) 邱坤明(即泰丞企業社)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 3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己○○、余瑞發等被訴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培 麗 法 官 楊 仲 農 法 官 鄭 光 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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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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