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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健河李世華吳韻馨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
被告
乙○○

      金山實業社即邱昭順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5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吳韻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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