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乙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所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