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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乙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含所附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